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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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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收支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广大师生切身权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堂财务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关系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规范经营运作。中小学食堂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已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签订新的合同。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引入社会经营的,须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并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学生充值卡资金或按学期预交的伙食费收入应统一存入学校开设的食堂银行账户,并视食堂实际支出情况采取周结或月结方式定期将资金拨入经营商账户;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等的监督和考评,每月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退出机制,因经营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

  二、加强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一)明确食堂收入范围。学校食堂的资金收入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伙食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包装物出售、厨余处理等产生的收入)。

  (二)规范确认食堂收入。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三、规范学校食堂支出管理

  (一)实行成本核算。食堂可依据学校实际,采用“自营+原材料配送”的方式,原材料供应商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原材料配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食堂成本支出包括:一是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肉类、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二是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等。食堂人员办公、差旅、培训、零星维修、食堂人员体检等费用应计入食堂成本。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三是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食堂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自营食堂因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厨房专用灶具、批量餐椅等),不应列入食堂成本,应列入学校当年预算安排。

  (二)规范支出票据使用。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支出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物资采购必须取得正规税务部门发票,附明细清单,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送货单等白条入账。

  四、完善食堂内部控制

  (一)明确岗位职责。食堂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业务经办、出纳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食堂要明确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应配备会计、出纳、仓库管理员、采购员、餐费充值员等财务人员;对外承包的食堂,学校也应配备食堂会计、出纳、餐费充值员等财务人员,相关岗位可由校内在职(编)人员兼任。学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校财务人员。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各人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形成相互知情,相互约束,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食堂财务收支由学校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设置单独的账簿用于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核算。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提取和使用现金,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允许预留1000元以下现金作为日常开支的备用金;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学生充值卡资金和现金收入必须统一存入食堂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等收入存入个人账户。

  食堂应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食堂的经济业务活动需按照学校内控制度要求完善财务审批手续;提交支付申请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票据,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确保支付准确无误。

  食堂按月进行收支核算,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月继续使用,用于弥补食堂亏损,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学生伙食质量以及食堂设施、设备更新的维修等。学期结束应进行收支结算,如有结余,应按有关收费管理要求执行。

  年末,应将食堂财务数据并入学校财务账,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入费用表。

  (三)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食堂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清查盘点机制,采取登记入账、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严格执行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不得以购定支、以入代出。货物及时登记入账、报账、验收核实。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

  (四)完善定价机制。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食堂就餐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不得挤占学生伙食费。学校伙食价格需调整时,须由膳食委员会审核确定,经公示后执行。除刷卡消费外,学校伙食价格发生变化时,应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

  五、加强食堂财务监督

  (一)落实财务公开。学校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和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每学期末进行结算,并按结算金额实行多退少补。

  (二)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财务活动和经费收支情况,参与审议价格调整等重要事项,防止铺张浪费、贪污、挪用食堂经费以及乱收乱支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检查。学校应对食堂的财务管理情况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向师生、家长公布。教育管理部门每年抽取部分中小学食堂开展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对食堂账目不清、收支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和食堂经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加强人员培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堂财务人员培训,加大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力度,研制出台本地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财务人员培训计划,重点加强单位一把手的财经纪律与财务知识培训,增强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加强学校财会人员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履职情况考核奖励机制,不断提升财务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学校财务工作。

  (五)严守财经纪律。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将食堂结余用于学校办公费、招待费、维修费等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的项目。严禁将非师生食材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本通知由东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YJ-20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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